新疆。
男子卡某與女子帕某在結婚13余年后,帕某因
夫妻雙方
感情不和,且男方有家暴傾向,執意要
離婚。雙方約定一套70平米的安居房、一臺電動車、2頭牛等總價93200元的共同財產,歸卡某所有,最終雙方通過調解
離婚。帕某除了小
兒子阿某以外,其他財產自愿放棄。然而,
離婚2個月后,帕某因反悔再次來到巴楚縣人民法院瓊庫爾恰克人民法庭,要求重新分割調解書上的財產。法官考慮到帕某當時的決定,是在被卡某家暴后做出的,另外,帕某當時一心想
離婚而達成的財產處理協議,多伴有
感情因素,對帕某不公平。經法院審理,對帕某要求撤銷調解書將共同財產確定歸其所有的主張,予以支持。